第一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一条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社团共分为公益及志愿服务、学术科研、文学艺术、体育健身、益趣五类团体,各类团体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二条 学生社团通过社团联合会各类部门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并报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本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且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聘请本校政治素质和政治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社团业务的教师作为社团的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四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
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
(三)活动内容、范围、方式;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五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团体规模(校级、院级);
(五)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活动方式、活动范围、活动场所;
(七)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八)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九)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二)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生社团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进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从筹备之日起60日内,社团联合会应当做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社团联合会根据社团联合会章程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及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五)不符合社团联合会章程的其它因素。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必须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批准生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应定期举行例会,共同商议社团的活动及发展。
第三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活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社团活动层层上报、分层管理,活动分社团级和校级活动两类,经审核确定为校级活动将给予资金及其他方面的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各社团活动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主题明确、形式正规、符合校园先进文化的要求。
第十七条 活动计划须明确具体,包括活动主旨、活动预计效果、主承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时间、地点、活动流程、资金预算等。
第十八条 活动计划经主管部长签字,社团联合会策划部批准后即日生效,并进入运作阶段。运作过程由各类社团主管部长监督负责。活动实行负责制,即各社团对部长负责,部长对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十九条 活动后须上交详细的活动记录(文字、影像资料均可)。
第二十条 详细填写活动申请表
活动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详细填写活动名称、时间及活动地点;
(二)说明活动内容、活动过程、活动规模、预计效果及邀请嘉宾等;
(三)阐明活动宗旨、目的;
(四)备注栏内填写是否要求其它单位协助;
(五)做好活动的预算并注明资金的来源;
(六)申办活动须有指导老师签字;
(七)活动申请表严禁涂抹,保持纸面干净、整齐;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到邀请外校嘉宾的活动须由社团联合会介入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一定规模且需要赞助的活动须由主管部长首先审核,提前一个月把活动计划交到社团联合会外联部进行审批。
如遇到其他问题,可与外联部在两日之内进行交流以寻求其协助。
第二十三条 活动宣传海报要求纸张整齐划一,统一由社团联合宣传部复印、特殊情况另作考虑。学生社团自行在校外筹集的资金金额、宣传方式以及赞助的使用方式应以书面材料方式在一周之内上报社团联合会外联部。
第四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社团成立之日起建立财务收支帐簿并成立财务小组负责社团的财务收支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财务小组由社团成员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大部分需自行筹集,对于大型活动,校团委对该活动可予适当的物质或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可寻求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校团委后,亦可接受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中。
第二十七条 社团收取会员会费,由社团财务小组统一管理,在社团成员和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进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财务人员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定期接受社团成员和校社团联合会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社团与赞助单位合作开展活动的,在签署协议之前要上交一份协议复印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与赞助单位合作开展活动。
第五章 纪律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依照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章程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
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活动申请表应提前一个月交送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定期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审批后在每学期初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后可继续开展工作。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社团所属部门部长及策划部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活动。
具体规定如下:
1.各学生社团组织的中、小型活动在举办前一周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大型活动提前两周申请,计划书用B5纸打印,计划内容要详细。
2.对于在举办活动之前没有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的活动一律视为无效活动,若要发现此类活动进行,将对活动给予制止,并追究负责人责任,累计两次以上的,将建议更换负责人。
3.学生社团必须将活动计划落到实处,社团联合会将对各学生社团的活动计划逐一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的管理机构或组织讨论通过,由校团委审查批准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出版。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或停刊。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章程,名存实亡的社团,列为“整顿社团”进行考察,对不符合考察要求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取缔。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社团组织换届后,需立即将换届后组织成员名单交到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社团予以奖励。对工作消极、表现恶劣的社团予以批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若社团有突出表现,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相应加分及建立素质拓展认证。
第四十三条 对条件成熟的社团,经申请批准后可建立党团组织,以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评比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应按照出勤时间规定按时出席例会。
第四十六条 依据活动次数及完成该活动的质量将给予不同的评分。
第四十七条 建立投诉热线借此反馈会员的满意程度。
第四十八条 根据各项活动上报材料的积极程度予以评分。
评分标准如下:
(一)出勤基础分为10分,3次不例会的社团将取消参评资格;
(二)活动表现分为50分,其中包括日常活动25分,机动活动
(三)依据会员反馈信息做出适当的评分,满分10分;
(四)上交材料10分,评分标准为及时、不及时;
(五)特殊贡献10分,依据为活动的影响和号召力;
第四十九条 根据相应的加分,每年评定一次星级社团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
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校团委审核后,指派社团联合会返还给社团成员。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共青团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